人防法是如何定义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如何定义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规范的范围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是指独立建造在地表以下,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地面其他建筑物的人民防空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指附着于地面建筑,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高差超过房间净高一半的、有预定防护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