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0日

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全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第五立面)。

本市建成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第五立面)的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问题。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屋顶(第五立面)必须保持完好、整洁。

第五条 在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前,要先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坚决不允许违法建筑通过外立面装饰、装修合法化。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管理,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过街天桥、公共电车与汽车站(亭)、地下铁道通风亭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管理,由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负责。

第七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油饰,确保完好,整洁美观。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第八条 本市遇节假日、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再进行实施。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环保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要保证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粉刷、油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技术力量、安全设备和器械、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由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是建筑物所有人应尽的义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修、清洗、粉刷、油饰所需经费应按照标准,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的所有权人承担。商品住宅外立面维修和更新、改造如符合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按照《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