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 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市人防工程执法监察队、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公司、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根据西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国家9部委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核对确认的函》,为了贯彻落实9部委决定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我市遵照执行“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只做防护设备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规定。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的前置条件。西安市人防办将全面贯彻省市行政审批改革部署和“放管服”的要求,望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按现行规定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6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