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局(人防办),机关各处、中心、队:

为加强我市现有人防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率和规范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行为,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现将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备案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备案。使用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负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相关法律规定。

三、办理备案登记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要有明显的人防工程标识。用于停车的人防工程要有人防车位标识,并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四、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备案登记手续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应重新办理。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或使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备,重新办理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手续。

五、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改造后的人防工程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开发使用备案登记手续。

六、人防工程因平时开发利用所增加的平战转换工程量,应由使用单位编制战时转换方案。在使用期满或需要战时使用转换时,由使用单位完成所增加的平战转换工程量。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八、办理平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登记所需要报备的资料: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变更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工程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个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4.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人防“结建”工程验

收备案书》(复印件)

5.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附件3)

6.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书》(附件4)

7.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责任书》(附件5)

8.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变更使用备案登记表(附件6)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市人防办反馈。

联系人:王振虎 电话:86486230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附件6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变更使用备案登记表.docx